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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

2024年05月06日 11:18:00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我省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

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办法》指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省将规划管控农村宅基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链接

我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有了硬杠杠

  4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我省日前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指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如何实现规划管控?《办法》指出,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许可,实行申报承诺制。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

  据《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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